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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与杀戮:汉朝皇帝经常赦免罪犯,可为什么经常隐诛大臣?

看电视剧,大赦天下是常有的事,主角上一集还在躲避官府追查,下一集就能大摇大摆地回家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大赦,究竟是怎么回事

看电视剧,大赦天下是常有的事,主角上一集还在躲避官府追查,下一集就能大摇大摆地回家了,造成这种情况的大赦,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赦免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赦免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帝舜就与臣下讨论过赦免问题,《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因灾害而造成损失者,不应追究重责,而应赦免他们。

随着时代变迁,赦免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周朝出现了制度化的“三赦”、“三宥”。春秋战国时期,赦免制度由法律制度慢慢成为服务于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工具,适用对象也从具体的人和事发展到普适性的某一群体或某一地区,即位赦免、赦囚实边等实用性赦免接连出现。

秦汉大一统以后,赦免制度更是成为君主加强统治的一种政治手段,只不过这一手段的开端,并不怎么美妙。

秦始皇本人崇尚严刑,没有实施过赦免,到了秦二世在位,陈胜吴广起义,起义军杀入关中,直逼咸阳。危急之下,秦二世听从建议,实施了帝制时代第一次大赦天下,赦免骊山徒,让他们帮着抵御起义军。

大赦没能挽救大厦将倾的秦王朝,秦朝很快就灭亡了,汉朝接过帝制建设的重任,逐步开发出了一个完善的赦免制度。赦免与隐诛

汉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非常重视赦免,不仅将之作为长久政策来执行,还给赦免找了一整套不科学但很先进的指导思想,那就是董仲舒的新儒学。

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的经学教义为主,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学说而形成新儒学,这一学说被汉武帝定为正统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皇帝的统治思路。

儒学有一条从阴阳家引入的思想——“天人感应”,这个杂糅了阴阳、五行、灾异、祥瑞等的神学理论体系,成为汉朝频繁赦免的一大原因。

按照“天人感应”的理论,天是最大的boss,“天者,百神之大君也” 。而这么大的boss,是不会亲自来管人间这些小事的,只会通过阴阳五行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自然界的各种灾异和祥瑞来间接地表示对人们的谴告和奖赏。

凤凰是一种祥瑞

如果君主治理得当,顺应天道,上天喜悦,就会降下祥瑞以示嘉奖。如果君主治理不当,没有顺应天道,上天就会降下灾异以警告其不德。

董仲舒同时还提出治理不当的种种原因中,刑罚滥用最为严重,他认为“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戾而妖孽生矣。”

这套思想盛行后,汉朝皇帝往往将灾异的出现看作是刑狱方面出了问题,自己应该补过,除下诏罪己以示悔改之意外,还要下诏施行赦免,调和天地阴阳之气,以消除灾异。

然而,有位西汉皇帝的想法尤为独特,他碰到灾异之时,最先想到的不是反思自己,也不下诏罪己和赦免,而是让重臣替死。《汉书·翟方进传》载:绥和二年春荧惑守心······上遂赐册曰:“使尚书令赐君上尊酒十石,养牛一,君审外焉。”方进即日自杀。

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春,出现了荧惑守心的天文现象,占星者认为这是大凶之兆,天子将崩!汉成帝接受了贲丽的建议,找个大臣挡灾,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翟方进自然成了最佳人选。

可为了星象诛杀重臣,这有点说不过去,汉成帝想了想,决定给翟方进一个暗示。汉成帝开始频繁地挑翟方进的刺,这也训那也训,翟方进却厚着脸皮扛了下来。汉成帝见他不识相,直接召他入宫面谈,随后下诏斥责翟方进为相无能,接着赐给翟方进退休礼品,外加一句“君审外焉”(你好好想想我的言外之意),翟方进于是自杀。

这种不经明确调查而让臣民赴死的过程叫“隐诛”,绕开了正规的司法程序,也不用在闹市公开执行死刑,其实质是皇权对于司法制度的操控。“隐诛”的分类

“隐诛”的花样非常多,赐死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赐死又分明令赐死跟暗示赐死。

明令赐死是隐晦程度最低的,一般模式是使者带着皇帝诏命,明令受诛者自裁,并奉上行刑的器物,刀、剑、毒酒等,比如赵高等人矫诏赐死扶苏,明令: “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

暗示赐死的隐晦程度高些,是汉朝赐死的主流,主要用于王公大臣。既然是暗示,自然不能明言,不同的皇帝有不同的想法,由此导致暗示赐死的方式五花八门。

比较明显的是下诏把受诛者所犯各种死刑的罪名列出来,加以谴责,让犯人明白罪不可赦,应自我了结。比如参与七国之乱的胶西王刘卬投降后,汉景帝下诏让他自己看着办,谋反还能怎么办?刘卬只好自杀。

不怎么明显的就是诏书上虽有罪名,皇帝也有斥责,但并不是死罪,这时候就看官员揣摩上意的本事了,受诛者要根据诏书的责备内容,自己领悟去了结性命。

更不明显的是压根没有诏书,也没有语言,纯粹靠使者的行为来暗示。比如汉文帝的舅舅薄昭,杀了汉朝的使者,汉文帝很生气,又顾忌母亲的意思,就派人去跟薄昭喝酒,让薄昭自杀。薄昭不肯自杀,汉文帝又派人穿着丧服去薄昭家里哭丧,薄昭无法,只得自杀。

除此之外,汉朝皇帝还学会了把正常事件玩成赐死暗示,比如上面的赏赐牛酒,这不是汉成帝的原创,而是惯例,因为牛酒一般是赏赐给年老退休大臣的,如果赐给壮年大臣,毫无疑问是在表示皇帝不需要你了。

又如与司法有关的“召诣廷尉”,从字面意思上看,这个举动非常正常,有人弹劾大臣违法乱纪,皇帝下诏让大臣去廷尉那报到,等廷尉查清事实,再做处置。可现实中,接到这个命令的大臣十有八九都会选择在家中自我了结,这是因为他们不想承担挣扎失败的后果。“隐诛”的原因

只要不是明令赐死,其实都有一线生机,如果皇帝的杀意不是太强烈的话,是有可能生还的,但这么做的风险很大。

赐死早在周朝就已经形成制度,孔子曾对这种制度作出解释。《孔子家语·五刑》载: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

这是周朝制度,汉朝制度与之略有差别,不过原因是一样的,让王公贵族免受被绑缚刑罚的侮辱与伤害,以示对他们的优待。当然,这只是名义上的原因,皇帝选择“隐诛”有更加现实的考虑,朝臣接受自杀也有自己的原因,“隐诛”本身是皇帝跟朝臣的一种交易。

公开判决和处死罪犯固然能够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警戒世人,但是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那些声望崇高的官员和名士,一旦入狱,民众请愿抗议的声音可是一点不小,皇帝往往会面临尴尬局面。比如汉哀帝时期的司隶校尉鲍宣下廷尉狱,一千多名太学生联合请愿,一面堵着丞相孔光的车驾,让丞相答应上书为鲍宣鸣冤,一面跑到皇宫门口上书皇帝,汉哀帝于是减免鲍宣的死刑,改为髡钳。

此外,涉及王公贵族的案件审讯,很可能牵扯出一些权贵隐秘乃至皇室丑闻,传播开来必定会使皇帝的声誉受损。

有了这些顾虑,皇帝便热衷于让王公贵族们死在司法程序之前,最大限度地减轻处决造成的负面影 响,防止动乱发生,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甚至某些官员声望太高,就算是自杀,皇帝也担心他们在京师离世会带来动荡,于是使出更为狠辣的“隐诛”方式——把京官贬斥至外地,派人在半路或贬所将其逼杀乃至处死。比如汉和帝诛杀权臣窦宪,就是先解除窦宪兵权,将其赶回封国,然后在命人逼迫窦宪自杀。

另一方面,朝臣自杀不仅可以免受牢狱之苦,也可以避免牵连亲朋好友,可要是无视皇帝的暗示,皇帝找个罪名扣下来,蹲牢房被狱吏侮辱打骂不说,搞不好还来个灭九族之罪,要是定了朋党罪名,官场上的朋友也会被一并处置。

汉朝牢房可不是今天的监狱,没有饮食温饱,没有保外就医,即便没有遭受拷打,饥寒和疾病也能要人命。而在汉朝牢房中,拷打是常有的事,以至于出现“考竟”这一名词,专指在拷打讯问中死去的犯人。

在狱中病死则被称为“瘐死”,因为汉朝牢房待遇很差,入狱后因病而死的大臣不在少数。像汉明帝时期陇西太守邓融入狱,功曹廉范改名换姓跑到洛阳,找了个狱吏的差事,只为在邓融身边服侍,结果邓融最后还是因病而亡。

此外,无视皇帝暗示而进入司法程序,也只是有一线生机,更大的可能是两种,一是在狱中被折磨致死或者处死,二是调查后获罪,死相凄惨不说,很可能会牵连亲友。

前者如汉安帝时期丞相王嘉,他在被捕前自认为无罪,拒接在家中自杀,情愿入狱接受审判。可入狱二十几天后,王嘉“不食呕血而死”,这是很诡异的,一个在家都不自杀的人,何必要跑到狱中绝食自杀?要么是没吃的,要么就是被逼到自杀,不管哪种,都是牢房管理人员有意识虐待造成的结果。后者如窦婴,在闹市中斩首。“隐诛”与赦免的发展与走向

与前代相比,汉朝的“隐诛”与赦免制度都有了很大发展。

在西周的制度中,“隐诛”中只适用于王公贵族和妇女,《周礼·秋官》载:“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左传·襄公十九年》载:“妇人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也就是说,周朝时期王公贵族和妇女犯法后,不会在闹市处死,而是在郊外无人处行刑。

汉朝则把地方官和在野士人都囊括进来,力求避免请愿抗议情况的发生,同时把妇女排除在“隐诛”之外,被判处死刑的妇女一样要在闹市处斩,当然,如果是妃子这些另当别论。而且行刑地点不局限于郊外,受诛者家中、监狱、宫室、驿馆等等,不一而足。

最重要的是,“隐”的程度上升了,周朝的“隐诛”只追求不公开行刑和不曝尸于众,汉朝在必要时会把审问查证过程都省了,直接行刑,其行为几近于暗杀。造成这种转变的原因,跟中央集权和皇权专制的发展密切相关。

周朝时中央对地方的管控非常微弱,根本杀不到地方上的人,自然无所谓把他们纳入“隐诛”范围,就算是对中央,周天子的控制能力也达不到言出即法,他本身反而要受到周礼的束缚,条条框框的很麻烦,判处死刑也是如此。

汉朝时中央集权制度和皇权专制制度已经建立并有了长足的进步,皇帝本人是政权的最高代表,他发布的命令具有至尊无上的法律效力,但这是建立在司法程序前的情况下,因为国家法律也是皇帝定的,只要皇帝没反对,进入到司法程序后,理论上皇帝就不能做出与法律相悖的事。

比如汉文帝出行时有人惊扰坐驾,下廷尉处置,廷尉张释之表示应该罚钱,汉武帝认为太轻,张释之回奏:“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这就表明汉朝判案有两种方式,一是皇帝在司法程序之外自行颁旨处理,二是由司法机关审判后处理,两种方式不得互相干扰。

从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由司法机关审问的案件,结果有可能跟皇帝的意愿相左,即使最终审判结果符合皇帝的期待,也会因诉讼程序而拖延时日。比较起来,施行“隐诛”必定符合皇帝意愿,速度也要快得多,更符合皇帝擅行罪罚的需要,有助于专制独裁的巩固。

赦免制度在汉朝的流行则来源于汉初与民休息的需要和汉武帝时期以后新儒学对于统治方针的影响。

新儒学保有儒家学说中的仁政思想,董仲舒进一步提出“德主刑辅”,这跟汉朝皇帝搞“隐诛”是完全相反的,但汉朝皇帝就有它们混起来用的想法,这就是汉宣帝口中“本以霸王道杂之” 的汉家制度,我们称之为“内法外儒”。

以“隐诛”来巩固自己的独裁统治,以赦免来打造自己的仁君形象,玩得好那真是顺风顺水。但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万古不易的,这种搞平衡的制度更是很难把握。

“隐诛”和赦免,一个绕开了司法机关,一个凌驾于司法之上,如果“隐诛”太频繁,不免人人自危;如果赦免太频繁,法律还有何尊严?只要不犯大事,今天进去明天出来,法律变成一纸空文!

那么频繁与不频繁的界限在哪呢?每个皇帝都有自己的想法,但在汉朝之后,“隐诛”出现的频率大为下降,皇帝调查官员的诏书不再是催命符,官员也不急着自杀,就算他们自杀了,也未必能够平息事态。而赦免制度却被历代王朝沿用,只不过施行赦免的频率会根据各朝的需求而定,并不如汉朝那般一遇天灾即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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