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可接下来要说的这位刘某
醉驾不仅导致自己受重伤
还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今天上午
石峰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该起案件
今年1月17号中午12点多,刘某与朋友在贺家土某饭店聚餐,期间就喝了酒。吃完饭后,刘某觉得离杉木塘的家中很近,便想着骑车回家,谁知在白石港等红绿灯时,就撞上了路中间的一车辆,自己和摩托车冲到了轿车底下,当场昏迷。
当时,经交警部门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33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未注意安全、醉酒驾驶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驾驶员如果预计到聚餐时可能会饮酒的,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如自驾车出行的,酒后可以选择叫代驾,切莫图一时之方便而酒后驾车!
【来源:株洲法制民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