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判了!25年!厦门涉黑案“带头大哥”一审获刑!
最新宣判!
一审判决25年!
厦门这起涉黑案件
“带头大哥”获刑
其一行15人全部栽了!
大快人心!!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
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就在昨天上午
同安法院对被告人陈三伟等
十五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公开宣判:
8月13日上午,同安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三伟等十五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三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其余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六年,并处没收数额不等财产或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合计550万,罚金合计211.3万),剥夺部分被告人政治权利;继续向十五名被告人追缴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383287元。
这些人究竟如何作恶?
经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三伟为达到非法聚敛钱财目的,先后网罗了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内众多成员,逐步建立起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和行为规矩、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一带具有较大负面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集美区侨英街道及周边区域强行垄断赌场并以经营赌场为依托,长期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利诱、诈骗等手段,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组织卖淫、诈骗等犯罪活动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根据法院:
被告人陈三伟等人共实施
开设赌场24起、聚众斗殴7起
寻衅滋事14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
故意伤害1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1起
诈骗6起、窝藏1起、违法事实15起
另查明不应归责于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员
个人犯罪寻衅滋事3起
容留卖淫1起、盗窃1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三伟等十五人结伙共同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三伟系组织、领导者。
十五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陈三伟系该集团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按照每个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
该案系今年厦门市第一起
进入审判程序的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也是同安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
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
包括部分村(居)两委成员、被告人家属等
在内的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持续进行!严厉打击!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重点打击以下12类对象
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一直在行动!
对黑恶势力“零”容忍!
来源:福建日报
主编:范建桃、吴信德
编辑:刘守芳、林春玲、黄蕊云